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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提供的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梳理来阐明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探讨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得到实现。希望本文提出的观点能对司法实践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是采用了案例分析和归纳法来探讨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着重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以2008年中国乳业发生重大违反诚实信用的事件引出本文欲阐发的问题: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是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学理内涵。通过对现有的有关理论观点的比较研究,依据我国实体法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等案例,本文经归纳认为,源于道德范畴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不可定义的,只能描述。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掌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该善意至少不得恶意,当然这种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要凝聚在行为或物上才具有法律意义;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信赖它的人应该具有可预测性和信赖性,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证实现自己的诺言;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授信他人之意,要在他人正常承受的范围内要求权利而不能强人所难。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功能本部分简单介绍了有关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功能的认识。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为相对滞后和不圆满的成文法与不断发展和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之间架起了一座平衡的桥梁;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本身也应该与其他原则如合同自由等原则相平衡,从而在实践中获得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大效用。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本部分首先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为例,说明司法实践存在有直接适用原则甚至滥用等不妥当裁判的现象。本部分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法律推理、原则的特殊性以及法官说理等方面探讨如何实现诚实信用在司法裁判中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本部分运用典型案例如“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案阐明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条件:防止产生隐形违法或者保证法律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同步性;“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一案论证了裁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尊重演绎推理,同时要结合案件各种具体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从而实现通过个案公平寻求社会正义;“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通过一审、二审的对比说明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为自己的判断提供正当的理由,否则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都不信服判决的局面,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本部分通过理论论证了司法裁判中限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如“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类推适用优先”,同时论证了法律原则具有特殊性,更应该注意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上。结论部分,本文通过案例来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同时运用案例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条件和要遵循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要注意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为裁判提供正当的论证即说理,法官要平衡其辩证推理与严格演绎推理之间的关系从而获得最优的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