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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四传弟子、晚宋著名理学家——黄震,曾长期在江南一带为官,他具有相当丰富的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经验。黄震是典型的传统儒家士大夫,深谙理学思想,他的法律思想也因此具有浓厚的传统儒家法律色彩,然而他根据基层法律实践的亲身经验,对晚宋社会中立法、司法、社仓制度、公田制度等领域通行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做出了一系列务实的修正。黄震尊崇传统儒家思想中君主“仁治”的理念,他主张皇帝应当依照天道行事,内圣外王,将仁爱施于百姓,以文治国,与士共治天下。黄震批评宋朝“一事一立法”的现状,他指出官府若颁布法律过多、修改法律过快,反而不能使民众信服国法。他认为国君、官吏处理政务,应当有张有弛,德刑兼备,人法并用。黄震处理地方诉讼时,坚持亲自勘验,以查明真相,他秉公执法、不偏不倚的作风,受同僚称赞。针对地方好讼问题,黄震榜示收诉标准、受诉顺序、收诉时间等,以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他深入乡间,体察民情,考虑情法,以切实解决乡民纠纷。为抑制土地兼并,打击大地主阶层,宋末权臣贾似道在浙西六州主持了公田法,此法的确增加了南宋朝廷的财政收入,然而在地方,民众却因官吏的不当作为而饱受压榨。黄震是朝廷委派负责监督公田法的官员之一,他深入民间,查明并上报官吏实施此法的各类不端作为,同时提出改善建议。灾荒时期,有些官员或劝谕或强制富户分米以赈济贫民,然而黄震认为殷实人家的财产权理应得到尊重,况富户对国家安定、对贫民生计都至关重要。黄震主张官府应不扰民,积极支持富户赈粜赈贷,如此既能贫富相济,富户又能获取一定合法利润。朱熹创设乡间社仓,以在青黄不接之时,利用民间财力而非官方力量即刻救济贫民,然而时久事变,地方社仓制度逐渐出现各种问题,但因乡间社仓乃朱子所创,当时无人敢更革。黄震认为世无不弊之法,基于社情,他对乡间社仓做相应革新。总体而言,黄震的法律思想并没有跳脱出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范畴,但值得指出的是,黄震能依据社会发展状况,对具体领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予以积极修正。黄震勇于革新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以及他务实的法律实践,对后世法治建设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