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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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生存发展从古至今一直离不开土地问题,土地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根本,是人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我国的土地可以划分为国有拥有的土地和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公益性用途的建设用地和保证住房的宅基地。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质上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备相同性质的一种用益物权,但是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二者的规定却是不平等的,前者相比较于后者适用法律时明显规定得更加严格,受到诸多限制。目前我国的一般做法多是先征后用,就是先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再对其进行使用。随着我国的经济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发展的迅速变化,城市扩张,乡镇企业也快速的崛起等这些变化都导致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土地所体现的财产属性也越来越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造成的客观现实,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使得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运用物权法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国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方面的态度,提出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新的政策驱策新的法律制度的需求。要想实现《决定》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前提就是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配套程序;矫正城乡二元差异;着力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禁止政府随意的使用权力,对被规划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属于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建立起一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都适用的平等的交易平台,规范隐形交易市场的乱象,使得二者在有形的市场上按照平等的规则交易;公平的、科学的规划如何分配收益,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可用公权力侵害农民的利益。未来我国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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