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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快速演变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事活动正不断重塑共享经济的形态,“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依靠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将个人闲置资源通过P2P模式与需求者进行对接,催生了各种商事活动。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科学地对处于供需两端的司机和乘客进行匹配。这种商业模式的兴起缓解了当前公共交通供给不足的压力,为大众提供了方便、灵活的出行服务,一经推出便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然而,网约车普及的过程也伴随着众多的社会问题。如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不尽完善、侵权纠纷中主体责任模糊,对乘客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救济不足、网约车司机违约“爽单”、网约车行业和传统巡游式出租车行业之间的商业竞争等问题,都为网约车的政府监管模式和法律界定带来了新的挑战。2016年7月,经过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讨论后,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第一部国家层面的网约车规范性文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暂行办法》)。自此,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有了总体的制度规划,中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制度层面承认了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国家。但是,在网约车新政和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后,网约车发展速度有所放缓,法院对网约车纠纷的裁判观点出现一定的分歧,法学界对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许多争议。因此,网约车的规范运营呼吁我们重新界定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文的核心思路是以归纳当前网约车市场的运营模式为起点,分析各种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和运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结合《网约车暂行办法》找出目前的规制体系下网约车运营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优化目前我国网约车行业监管路径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约车运营种的基本法律关系,阐明了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定义,并将目前国内的网约车运营分为四种模式:平台自有车辆模式、四方协议模式、四方协议挂靠模式和私家车接入平台模式。另外,探讨了每一种模式中体现出的法律关系,并对相关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从分析当前国家和地方两个不同层面的网约车规范出发,对我国的网约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并归纳了现有准入规范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针对完善网约车市场准入制度提出改进的建议。第三部分,分析对网约车运营中的违约问题。提出了分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所达成合同的性质,应以认定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之间成立委托合同的关系为基础。并对当前网约车合同的主要纠纷进行总结,从制度层面提出降低客运服务合同违约风险的治理提议。第四部分,从目前对网约车行业监管中面临的侵权问题入手,梳理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认定,最后,提出在救济制度方面和法律责任的分配方面对网约车运营进行监管,以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