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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长期以来法律并不承认雇主、雇员以及雇佣关系的存在,因此雇主替代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处于滞后状态。这导致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雇员侵权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处理这类纠纷时只能通过各种立法和学理解释予以应对。然而,无论是《民法通则》第43条的扩张解释,还是《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甚至于最近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关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定,均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本文将结合国内外关于雇主替代责任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着重分析和探讨我国现有雇主替代责任的不足,以期对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语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雇主替代责任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包括雇主替代责任概念的界定和雇主替代责任的显著法律特征。以期对全文研究的对象做个统一的界定。第二部分从雇主替代责任的本质切入,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关于雇主替代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和相关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制度无过错归责原则之确立。第三部分通过总结概括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雇主替代责任的立法现状,着重分析探讨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关于雇主替代责任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时引出我国雇主替代责任之雇佣关系界定标准不明确、对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须以雇员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必要等几个主要问题焦点。第四部分主要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关于雇主替代责任之受害人救济制度进行了简要概述,并联系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雇主替代责任之受害人救济制度的不足和缺陷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五部分针对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不足和缺陷尝试地提出来了完善建议,包括统一雇主替代责任这一概念、明确雇佣关系的界定标准、确立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须以雇员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必要以及完善我国雇主替代责任之受害人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