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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但农业同时也是受自然条件和生物特性影响较大的弱质产业,农业风险大,分散困难,农业保险作为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业务,对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较长、进程曲折,近年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共同努力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虽然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也面临着法律法规缺失、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不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农业保险在服务“三农”、提高农业和农民应对风险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论文从理论上对农业保险的一般性、特殊性以及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剖析了政府在农业保险供给中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农业保险既符合一般的保险基本原理,又存在特殊的性质。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缺乏政府作用的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农业保险供求是很难实现均衡的,从而为提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撑。论文进而回顾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重点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对几个典型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等进行了分析,得到的启示是,由于农业风险状况和经济实力的差异,各地农业保险业务模式各有不同,但总体上看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为主。在此基础上,论文总结了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主导和推动作用不明显、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等。考虑到一些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较早进行了尝试,有一些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论文按照不同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对以政府主导为主的美国、加拿大模式,以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为主的日本模式,对民办公助为主的西欧模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国外丰富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和经验,主要是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法制要健全、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依法强制投保、提供再保险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即在确立农业保险和农业救灾互补关系的前提下,在高风险区域以外的农业生产地区,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政策措施,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必须有独立的运行主体、有必要的资金保证。政府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方式来提供支持,并负责与其他宏观政策的协调;在政府的诱致下,市场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在这里,政府更多地是体现了公平,在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和第三次产业之间起合理配置资源作用。市场更多地是体现了效率,因为在满足消费者方面,市场要优于政府。所谓政府主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制订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种被批准的组织机构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根据国民经济需要和可能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其它支持。近期以提高农业发展的稳定性为目标,以提供自然灾害经济补偿为手段;以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保险险种,适时开展农户收入保障保险,使之将来逐步成为保证农业生产者最低收入水平的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部分。在经济方面的具体操作上,就是政府通过对农户的保费支持、对保险公司的费用支持以及再保险支持等,使农业保险中的某些险种从不完全的市场变成一个完全的市场。为了保证这一制度实施,论文还提出了相关的法律、组织和风险分担制度和政策支持体系。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刚起步,经验数据积累不足,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已经出现的几种经办模式各有利弊。考虑到我国农村生产条件和制度转型的复杂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抓好试点,逐步推进,在建立中央引导和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地区、分阶段、采取不同形式,逐步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为此,论文在研究结论部分提出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建立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机制、合理确定保险品种、保障程度和保费补贴水平、鼓励各地区进行多种经营模式的探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