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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通过使公检法机关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方式,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为受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程序性制裁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及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等实体性制裁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的完善对于更好为受害人提供权利救济,遏止程序违法,提升程序独立的价值都有着重要意义。 文章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察借鉴了国外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构想。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现状。先是从制裁权主体、制裁对象、制裁后果及制裁目的四方面界定了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接着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仅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种程序性制裁的立法现状。并且从制裁范围狭小、制裁方式单一及权利救济的目的不明显三方面分析了其主要缺陷,并考察了现有的两种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实践运行。 进而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程序性制裁具有的独特优势、能更好提供权利救济、有利树立司法权威、有利实现程序正义和效率、有利于刑事诉讼法自身逻辑完善和实施需要五个方面分析了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从国内理论研究的推动、国外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借鉴、程序观念的变化、已有的立法基础及实践运行经验等有利因素,以及从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自身局限、面临的犯罪形势、缺少配套制度及程序意识不强的障碍因素,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可行性。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建立和完善,必须借鉴国外经验。文章考察国外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从适用范围和制裁后果方面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止诉讼(撤消起诉)、撤消有罪判决、诉讼行为无效、解除羁押及从轻量刑六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并简要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