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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相当规范的旅游市场的法律秩序的保证,而旅游合同是旅游市场法律规制的核心。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主要类型,其法律关系复杂,旅游纠纷较多,本论文将在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学研究领域做初步的尝试,为将来的包价旅游合同有名化提供参考。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界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合同的性质。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游客安排全程旅游计划,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和导游等旅游服务,游客支付费用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强化对旅游当事人的民法保护。 第二部分:作者具体分析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在主体中,指出旅游营业人仅仅限于合法成立的旅行社,旅游项目服务提供者仅仅处于合同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在内容中,具体分析了旅游营业人和游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部分:作者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和解除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合同内容。在包价旅游合同正式履行前,游客有任意的转让权。而旅游营业人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游客有任意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而旅游营业人只有在游客不符合旅游条件、游客不履行协力义务、旅游组团人数不足和旅游前或旅游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时,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作者分析了旅游营业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免责的情形。旅游营业人或其履行辅助人的服务有瑕疵时,游客有权要求旅游营业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旅游营业人违反包价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和时间浪费,游客有权利获得赔偿。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应该是——不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合情合理的旅游营业人责任限额是允许的。 第五部分:作者提出了对包价旅游格式合同必须进行有效的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规制的观点,并以《国内旅游合同范本》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其旅游行程安排不具体、旅行社责任不明确、游客的权利不规范、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以及与现行的行政法规冲突等缺陷,并提出改进的合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