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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私文书在现代社会共同生活中和经济交易活动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充当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凭证,确立人际关系进而稳固彼此的信任,具有建立社会经济秩序与促进商业往来的功能。以此同时,伪造借据、伪造求职简历、伪造遗嘱、伪造病历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严重损害私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保证机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些私文书的伪造行为如何规范,已成为我们亟需共同解决的问题。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不能有效应对这些私文书的伪造行为,即使在刑法理论界也极少有人研究私文书。对私文书的定义、私文书与公文书的区别并不能明确界定,以及对伪造私文书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怎样入罪也莫衷一是。这无疑对司法实践处理该类犯罪提出严峻考验,凸显我国刑事立法的缺失与不足。目前,我国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伪造私文书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这不仅是保护法益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我国诚信体制的需要,还能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和理论研究,从而更好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