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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内容之一,该权利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之价值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但遗憾的是新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规定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由于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设置上的缺陷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这个阶段很难保障,为了更有效的防范侦查机关非法讯问,以进一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程序和司法实体公平正义,在侦查讯问中引入律师在场权制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本文从分析律师在场权的理论基础入手,在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外国立法规定、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律师在场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本文共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首先对什么是律师在场权,通过全面理解其涵义,从而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律师在场权是在侦查阶段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其次重点分析了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控辩平等理论、权力制约原则为确立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以及我国有关律师在场权的立法现状及缺失原因分析。既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又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学习国外关于该项权利的规定以及实践运行情况,给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提供了一些借鉴意义。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几次修订,无一例外地都把律师在场权排除在外,我国大陆地区一直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然而我国港澳台地区却不同程度地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有在场的权利。并分析了律师在场权在我国大陆地区缺失的历史原因、现实原因。第三部分是研究律师在场权的制度价值和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分析。首先指出提高权利意识、加强法律监督、实现控辩平衡、提高诉讼效率是律师在场权体现的制度价值。其次着重论述我国当前形势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壮大的律师队伍,尤其是人们对自我权力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使得律师在场权具有切实可行性。第四部分是针对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对律师在场权的适用范围、提出主体、权利义务内容、配套措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