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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争论已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如今,死刑仍然是一个充满魅力的题目,两百多年来,它像一个挡不住的诱惑,吸引了大批勇敢探索的学者。在我国,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是否应在经济犯罪领域内率先废除死刑,更是目前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死刑以保护一般人的生命与自由等基本人权为目的,并以剥夺作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的生命权为内容。说保留死刑是为了保护人权,是站在刑罚的目的的角度,强调的是保护一般人的人权对死刑的要求,而说废除死刑是为了保护人权,则是着眼于死刑所剥夺的权利本身,侧重于对犯罪人本人的人权的保护。在这一意义上说,所谓保留与废止死刑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并无大错。但是,一个争论了如此之久的问题,最终会走向何方,是整个学术界乃至立法者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为此,本文从死刑存废之争出发,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死刑适用之规定的演变,提出我国目前不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观点,并强调适用死刑并不等于滥用死刑,最后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进行一些粗浅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