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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及逐步意识到审前羁押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伤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前享有不被羁押的权利,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羁押犯罪嫌疑人,将产生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后果。这一立论同时也适用于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人是刑事司法中最应该关心的群体,因为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改造人,最需要改造的是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嫌疑人应当在审前羁押的适用上贯彻谨慎、限制的原则,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点,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减少审前羁押率。本文通过实证方法研究和法律方法研究,并采用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探索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限制适用的有关问题。少年司法改革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和试验田,尽管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限制适用,但并不仅为了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更希望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成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限制适用概述。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改变刑事诉讼中的刑罚化、有罪推定、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状况而提出的刑事诉讼谦抑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国际准则等均要求,在审前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量减少审前羁押的适用。第二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限制适用的反思。首先,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状况存在不少问题: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审前羁押率依然较高且羁押期限过长的严峻形势;在对本地未成年嫌疑人与外地未成年嫌疑人适用逮捕方面差别对待;有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的介入程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这些就造成未成年嫌疑人难以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目前对未成年嫌疑人适用的主要是逮捕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适用率偏低。其次,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适用的原因有:观念制约、逮捕条件存在缺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足及羁押替代性措施不力等。第三部分,完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限制适用的思路。首先对未成年人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嫌疑人适用逮捕时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如释放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就轻避重原则以及全面调查原则,另外在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时应特别需要综合考虑某些影响逮捕措施适用的因素;其次,完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包括由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批捕引入听证程序、扩大法律援助并赋予律师讯问时在场权;最后是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适用。第四部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限制适用的配套措施。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限制适用,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审前羁押的限制适用提供支持与帮助,主要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帮教、风险评估机制及刑事和解不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