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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是现代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享有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不仅是公民幸福生活的保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们将此项权利称之为物质帮助权,而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社会保障权。但是,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公民无疑享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本文从基本理论、宪法确认、宪法保护等方面对社会保障权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和宪法权利属性进行了论述,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提炼出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社会保障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社会优抚权和医疗保险权等内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社会保障权分为缴费性权利和非缴费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其次论证了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应由宪法加以确认,并进一步论述目前各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确认方式和宪法形式结构,为我国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提升到宪法高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国外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模式进行探讨,对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宪法救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进行了宪法层面的阐述,为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借鉴;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确认方式和宪法保护的情况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确认以及保护模式,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宪法上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