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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因此也决定了我国的劳动保护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引起了众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争论。劳动合同长期化和解雇保护是《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立法主题,《劳动合同法》通过提高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员工的补偿金、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以及增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违法成本这三个方面,使企业的雇佣成本增大。立法本身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但用人单位解雇成本的增大也使得其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措施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正面影响也未必充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其一,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限制进一步加剧;其二,有关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渡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大大放宽,并且《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规定了强制续签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禁止约定终止条件,解除制度法定提高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倾斜保护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成本大大增加。《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引发了当时一系列用人单位的投机主义行为。本文对于劳动合同的强制续签制度的经济分析也表明用人单位有强烈的动机做出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现行的劳动解除限制和成本下,企业寻求变通的雇佣安排也显得尤为重要。例如,用人单位会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规避法律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这两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做企业的临时雇佣,一个特殊任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合同解除的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需要书面合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自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文通过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具体成本分析中,也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雇佣临时性雇员的强烈意愿。用人单位与临时性雇员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协议中间蕴涵着一类期权组合,即继续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和随时解除临时雇员的选择权。因此在临时雇佣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状况自由选择是否继续留用临时性雇员。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用人单位造成的解雇成本的增加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决策。本文通过期权合同的经济分析表明,随着劳动者工作年限增长,企业基于之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要支付的巨大成本估量,在其不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下,会降低工资或者降低工资增长的幅度。在对构建经济模型的进一步分析中也可以看出,随着执法控制的加强和监管力度的增大,企业会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进一步讲,即使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制度本身的设计也会使得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文利用经济模型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激励。整体分析的结果也表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成本,会利用各种制度漏洞合法或违法地规避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安排,加重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因此,单方面以劳动解除限制来保护劳动者,未必就会给他们带来实质利益。同样,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也会对劳动者努力程度激励产生一定影响。在Lazear和Rosen工资竞赛模型的分析下,解雇成本的增加降低了劳动者努力工作的意愿,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降低也会降低劳动者的努力程度,两相综合下,劳动者的行为激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相对于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美国在处理劳动纠纷中一直奉行解雇自由原则,除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规定不能解雇之外,均可以自由解雇。在解雇自由原则下,雇佣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基于任何原因解雇雇员。解雇自由原则是由美国判例法自然演进而来的法律原则,在美国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中居于核心地位。虽然在美国劳动纠纷的日益增多中,法院逐渐接受了解雇自由原则下的三个例外,但是从本质上来讲,解雇自由原则并没有被抛弃,例外只是做出了一些适当的修正。通过与美国雇佣自由原则的对比分析,也可以了解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与解雇自由原则上的差异。虽然本文不支持解雇自由原则的实施,但这也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具有合理性。劳动保护本身具有多种形式,国家介入劳动保护只是其中一种。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很大作用,但对于劳动保护做出过多的法律控制使得劳动保护成为一种管制政策,限制了市场本身的自由度,而这正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巨大阻碍。相比国家介入的法律控制,政府对劳动保障体系的建立更为重要。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时,政府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但在劳动者保护中最重要的还是激励劳动者自己保护自己。例如通过工会等形式的组织与资方进行合理谈判,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而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是维持劳动者就业稳定制度设计的次选。首先,市场经济本身需要自由运行的环境,在市场中最重要的是增加每个主体的自由选择空间,以将自身资源分配到最适合其自身利益增加的地方。限制用人单位解雇选择权的同时也是在限制资源的流动性,因此也会阻碍经济的健康运行。其次,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不利于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也不利于激励劳动者通过自身的组织能力来保护自己。虽然劳动者本身的组织能力也有限,但政府可以引导其组织工会等力量来保护自己。在工会制度的自然演进中,劳动者也会逐渐的学会利用手中的资源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希望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规定能够建立在更充分的分析基础上,法律的施行是为了降低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使得社会生活和经济在健康的环境下运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能变成一种管制政策,否则制度的施行不仅没有实效,反而会产生相反的负面影响,甚至会阻碍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