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一个概念的解读。自然之债是民法中一个令人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谓其“熟悉”,因为我们在学习民法之初,总会在诉讼时效部分接触到这个概念;谓之陌生,是因为我们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似乎仅仅止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除此之外,这个概念中所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国内很少有人问津。实际上,仅从字面揣摩,自然之债的概念中似乎就有值得探讨之处,例如,何谓“自然”?它与自然法之间有什么联系?另外,“债”这个词语在自然之债的概念中是作为一种什么意义来使用的,它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债”是否是同一个含义?易言之,自然之债是否属于“债”的一类?另外,除了我们所了解的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自然之债?国外立法中的自然之债制度是否值得我们吸纳和借鉴?如此看来,自然之债的概念中还隐藏着很多被我们所忽略的问题,而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历史的考察,实证的比较法分析和概念的语义分析等方法,来解读这个在我国民法研究中并不引人注目的概念,力争完整地描述出这个概念的历史形成过程和其现实涵义,揭示其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制度上的整合,使自然之债的概念清晰化。全文的架构如下:在前言中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写作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介绍自然之债概念的含义,首先描述了这个概念在罗马法中的形成过程,分析了罗马法中之所以会产生这个概念的各种影响因素;并对于中世纪经院法学家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的德性理论影响之下对自然之债的理解做了介绍,并归纳出自然之债在罗马——中世纪的古典时代的含义;接着,文章对于当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自然之债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的考察,并对于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了自己的简要评价;文章的重心在于第二部分,在前文的历史描述和实证比较考察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对构成“自然之债”概念的两个词语——“自然”和“债”的进行了语义上的分析,指出了二者在概念中的具体涵义,根据这一研究结论,对于自然之债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接着,文章从发生依据、法律效果和外部特征这三个视角界定了自然之债的本质,厘清了其内涵和外延,使自然之债的概念达到了清晰化;在第三部分,结合自然之债的概念,对自然之债在我国实证法中的制度化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这一研究分为两步进行:首先,梳理了我国法律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自然之债类型,对其进行了分类和归纳;其次,探讨了我国吸收借鉴立法中目前尚未规定,但在比较法中存在的自然之债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等相关问题。由于本人对立法建议的提出一向持谨慎态度,所以,本文对于自然之债的制度化研究就此打住,没有进一步表明作者对我国建构自然之债制度的态度。在结论中,对于从自然之债概念中所解读出的信息进行了最后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