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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我国首单土地信托计划落地安徽宿州,随后,湖北黄冈市、河南济源市、北京密云县、江苏无锡等地也纷纷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在传统土地流转方式弊端日益显现的今天,作为流转方式之一的土地信托,曾在绍兴、沙县等地试点。土地信托流转的出现,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新希望。土地信托制度源于英美发达国家。我国土地信托发展时间短,经历了由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试点到信托公司积极参与的转变。如何将这一“舶来品”在特殊土地背景和发展历史下广泛推行,如何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进行信托流转,如何构建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护佑信托流转的顺利进行,都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围绕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本文通过四章内容展开分析。第一章介绍了土地与信托制度起源和发展的密切关系,及国外土地信托的代表类型。美国注重土地信托融资效用和土地保护功能,日本则强调土地资产的安全性,不同的功能折射出信托设计的差异性。第二章立足土地信托与其他信托类型的差异,分析土地信托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及土地信托财产的特殊性。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是绍兴模式、沙县模式、宿州模式,这三种模式的组织构建和盈利模式各具特色。第三章主要反思土地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收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约定不明、融资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差、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针对以上不足,第四章重点介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完善措施:政府要扮演好“中间人”的角色,发挥宏观监管作用;通过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构建土地银行、土地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解决土地开发及农民二次创业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应加快土地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面临修订;将土地信托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帮助解决我国的养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