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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的脱离这一概念是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教授最先提出的。它主要是基于弥补现行刑法对犯罪中止规定之不足。详而言之,是为了解决部分共犯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意图脱离共犯关系,放弃犯意并且作出真挚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犯罪仍然既遂的情形下,对于脱离共犯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此种情形,日本学者认为可以认定这部分共犯者脱离共犯关系,只对脱离前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对犯罪既遂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形的案例也有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确立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概念,司法实务中只能比照现行刑法对犯罪中止的规定,按照“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对意图脱离的共犯者仍按犯罪既遂处理,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作出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解决模式对于意图脱离的共犯者显得过于苛刻,显示公平,而且也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具有独立的理论品格,在日本刑法学界,对于该理论讨论得很激烈,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而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关注度比较低。本文试图在对共犯关系的脱离这一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论述将其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并最终作出本土化的选择。本文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概述。通过两则案例导引出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概念,并介绍境外关于共犯关系的脱离的学说,作出本文的界定;同时,分析了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以说明共犯关系的脱离不能纳入共犯中止范畴,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成立要件。在对境外(主要是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成立要件述评的基础上,总结出本文对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成立要件的界定,主要从时空性条件、主观性条件、客观性条件三方面进行说明。第三部分是共犯关系的脱离的具体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由于共同犯罪纷繁复杂,如何具体认定共犯关系的脱离,本文对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教唆犯关系的脱离、帮助犯(从犯)关系的脱离三种样态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同时,在认定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后,脱离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本文作了探讨。第四部分是我国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的选择。首先,在对我国理论现状和司法实务态度进行说明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引入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本文将境外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的选择总结为司法案例认可的司法选择和刑法明文规定的立法选择,并对我国应该作出何种选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通过本文学习型的介绍和研究,在我国引入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笔者呼吁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研究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丰富和完善我国共犯论体系,同时,与犯罪中止设立的初衷一样,也为犯罪人再次搭设一条“黄金桥”,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打击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