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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比较分析美国与欧盟在国际经贸谈判中的内部授权过程及其区别,以美国和欧盟分别与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为例,考察不同授权机制对实际谈判的影响,从而解答谈判中是否出“代理懈怠”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证明了美国委托人国会的控制机制非常有效,在较大程度上约束代理人USTR的独立性。相比之下,欧盟委托人理事会在议题设置阶段的控制较弱,因而大幅度地提高代理人欧委会的独立性。美国国会的否决者角色一方面成为USTR较高议价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而可逼迫韩国做出让步。另一方面则导致谈判延续六年,严重耽误了USTR通过尽快加强与韩关系阻扰中国崛起的目标。与此不同,欧盟委员会基于其独立性,利用第三方利益团体来设置有利于自己偏好的授权契约。为了达到自己目标,即相较于美国在韩国获得“先来者优势”,欧委会在有必要时可以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并在谈判中做出让步,并通过“设置阻滞”避免委托人的控制。在此,本文对委托代理理论就“阻滞”行为的理解做出补充,即证明“阻滞”并非单独隐藏信息行为,而亦可通过“谈判焦点”,建立利益团体联盟及有效地利用多元委托人关系来阻滞委托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