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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告利用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来逃脱原告的侵权指控。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专用权人滥用权利侵犯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虽然在立法上有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款内容过于笼统,且沿用的是2014年之前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此条款内容就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等具体适用标准无明确之规定,也无相关全国性法律文件对相关标准作补充规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近几年商标侵权案件的案情愈加复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相关案件适用的标准并不统一,这明显不利于我国推进严格司法,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笔者通过梳理研究与描述性合理使用相关的著作、论文,发现我国不仅是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理论界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具体适用标准也是众说纷纭,目前无法达成共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总结出相对一致的标准,使描述性合理使用规则更具实用性,使之体现制定该规则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因此,笔者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就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及其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着手进行探讨。要正确界定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概念,需要先明确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这是构建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前提和基础,明确了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判断描述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本文正是根据这些标准之间的逻辑顺序来进行论述。全文由引言和五个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案情简介,通过对“泥浆”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介绍,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由此引出本文要研究的焦点问题,即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商标还是标识,及其构成要件是否排除混淆不可能性,以及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第二含义”商标。第二章分三节论述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及概念。第一节是对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语义进行辨析,理清行为人使用的权利的边界;第二节针对目前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存在的观点分歧进行探讨;第三节通过上一节对其对象的明确,以此来界定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概念。第三章分两节来前后讨论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第一节详细介绍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相关之域外法研究,分析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描述性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况,并介绍其他国家及地区对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第二节论述我国关于描述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分析描述性合理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否兼容,“混淆不可能性”是否为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目前各界最大的争议点。第四章的第一节就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之立法目的进行概述,明确该法律规则的立法目的才能明晰适用范围;第二节就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举出案例,指出现行法似不妥当的缩小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注册商标而不仅限于“第二含义”商标。第五章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我国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即立法过于粗糙且术语不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过窄,构成要件不明确;第二节针对不足提出我国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建议,希望相关部门统一术语的使用,正确划分适用范围,明确构成要件,出台与立法配套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