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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施行过程中允许采用更加灵活和便民的方式,从而彰显社会主义人法律制度人文关怀的属性。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人民政府制定,体现人民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同时社会主义法律也融入了一些人民群众所认可的道德准则,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强的道德感召力。但法律规定较之道德规则具有极强刚性,如何在法律中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因子带给我们新的思考。行政执法人文关怀旨在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本质属性。本论文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的内容:文章第一部分,对行政执法人文关怀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探讨了文章研究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回顾与整理,为本文的写作框架与对策提出提供了有益借鉴。文章第二部分,对行政执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明晰了行政执法的定义以及特征,分析了行政执法人文关怀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所在。同时对行政执法人文关怀的内容进行了概括,该部分是整篇文章写作的基础。文章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法人文关怀现状进行了阐述,论证了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非人性化现象,分析了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该部分的写作旨在分析问题的原因是后文行政执法人文关怀路径探讨前提。文章第四部分,对域外的行政立法及制度上的人性化理念、措施进行了说明,尤其对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的人性化行政分别进行了叙述,分析这些措施对行政权的规制和对私权利的保障作用,对我国行政执法人文关怀的实现路径很有参考价值。探讨行政执法人文关怀的路径,指出应通过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理念、彰显立法上的人文关怀、转变行政管理模式,在管理体制中融入更多人性化因子,展现制度上的人文关怀;同时采取更加便民的行政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公开程序,来实现程序上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