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登记的效力——以登记事项为视角

来源 :宁波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oyuemengxian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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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对于申请人而言,在于将参与市场竞争之商主体的信息集中于统一的平台;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在于对了解市场竞争者资信情况的诉求通过登记平台得以实现,进而均衡信息的供求关系,缓解信息不对称状况。商事登记的效力属于商事登记制度中的核心部分。现阶段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众多,但多为考察登记程序,很少涉及论证商事登记效力的实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在改革开放后进行了很大的改革,但是仍然存在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符的地方,不仅在形式上立法极度分散,法律法规重叠、矛盾和混乱,而且在实质上过多重视行政程序,忽略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导致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总总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在近两年商事立法改革中,已解决一部分,但是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事活动越来越趋于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并且法律也存在滞后性,修改后的法律对商事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效力的规定仍有不足。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发展,必须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考察,完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阐明商事登记效力的实质。首先指出理论上对商事登记效力分类过于笼统;然后从登记事项和登记行为的角度对重新界定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二部分为商事登记事项的界定。从登记事项的含义、范围和意义三个方面来阐明设置商事登记事项必要性。并且指出我国立法对商事登记事项存在漏洞。  第三部分为具体分析商事登记事项的效力。主要在分析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从应登记事项未进行登记或已登记但未公告、应登记事项经登记或公告以及已登记事项情况不实,这三种情形下来分析登记事项的效力。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通过考察当前商事登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特区登记立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上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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