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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浓重的商业化氛围中,人们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形象元素被深深地打上了商业化的烙印,对知名人物形象元素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现象随处可见。与此同时,侵犯名人形象利益的纠纷也日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形象的商业化是指将人物尤其是知名人物的形象元素(比如姓名、肖像、声音、口头禅等)中所蕴含的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感召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从而既实现了人物形象元素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又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采用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保护的方式早已显出不适应之处,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形象市场秩序混乱,自然人的利益、商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笔者主张设立形象权制度来更好的保障形象权人的合法利益。在笔者的构想中,形象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声音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形象特征所享有的自己进行商业利用或者授权他人进行商业利用,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知识财产权。论文共分六个部分。导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即形象商业化的发展状况及法律困境。其次又简要概括了国内外对于形象商业化研究的现状。最后呼吁形象权制度能早日在我国建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形象的商业化现象以及形象权产生的历史。首先以姚明为例,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揭示其形象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其次,借用四则涉及形象权侵权的典型的事例介绍了侵犯形象元素的表现形式,从而反映出目前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形象权人合法利益上所面临的困境。再次,以美国的形象权制度为依托,介绍了形象权产生、发展以及最终在美国确立的过程并简要归纳了形象权确立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与形象权相关的重点问题,为形象权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从对形象权称谓的确定以及概念的界定入手,将对形象元素商业化利用的权利称为形象权,并将其定义为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声音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形象特征所享有的自己进行商业利用或者授权他人进行商业利用,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其次,从哲学的社会认识观角度,阐述了支持形象权确立的三种主流认识观即劳动说、劳动成果说以及经济刺激说,为形象权的确立从社会认识观层面上奠定理论基础。最后,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理上评述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形象权属性的四种观点,它们分别是新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新型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并将其最终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知识产权。第三章简要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形象商业化的法制现状,为我国的形象权建立提供必要借鉴资料。本章选取了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美国、英国以及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和日本,分别介绍了上述各国对于形象商业化的立法模式以及保护现状,从法制层面上一览当今世界形象权立法的总体格局,为我国的形象权立法提供了可选择和参考的发展方向。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形象商业化的法制现状,揭示了形象权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章指出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形象利益,司法实践对于涉及自然人形象商业化利用的纠纷主要是采用民法人格权、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保护模式进行综合保护,然而由于上述几部法律提供的只是“兼职”的保护,因此上述各法对形象利益的保护仍有无法照顾到的“盲区”,从而反映出我国形象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五章在前四章的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形象权保护的法制构想。本章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具体构想,分别是法律内涵的确定、法律属性的界定、法律关系的建立、保护期限的规定、侵权的表现与救济以及法律对于形象的限制等相关问题。这些构想主要包括:形象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知识产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形象权,但知名形象更容易受到保护;形象权可以被转让继承,其保护的期限为权利人终生及死后50年;形象权的内容包括形象使用权和形象禁用权;对人们形象元素的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以及诋毁使用是侵犯形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归责原则上,无过错原则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形象利益;形象权的救济措施包括禁令和损害赔偿,并且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现直接损失也包括问接损失;此外,形象权作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应当受到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穷竭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并重申了形象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呼吁形象权立法尽快实现,对形象权问题在今后的深入研究也提出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