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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法的问世,信息披露制度长久以来未能得以完善,而公司由于一味地维护自身利益,不肯过多地披露其自身重要信息,致使债权人对其资产等重要信息的知情权受到极大损害,最终债权人利益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众所周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创立之时便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在实践当中,由于公司的治理、经营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皆由其经营者所牢牢掌控着,导致公司债权人在获取这些信息时缺乏相应的渠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利益最终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是维护公平经营交易所必需,是促进市场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繁荣的关键,但这一切都有赖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很显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由此可知,要想对债权人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无疑就是须使债权人能清晰地掌握公司资产等重要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换言之,债权人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就在于掌握公司真实的资产等重要信息。虽然债权人以获取公司资产等重要信息来构建权利保护体系的问题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要使其放任自流,束手无策,相信通过我们学术研讨的充分呼吁,必然带动立法上的完善与改进,因而,笔者认为相当有必要以公司信息披露为视角来探讨债权人保护问题。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引言部分首先以介绍文章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为开端,再把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研究现状作一番认真仔细的分析比较,最后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阐述了一下。接下来的正文大致分四部分,首先,通过公司债权人概念与分类、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公司债权人受损害的情形来对债权人保护理论分析一番;其次,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信息披露制度的构成以及我国的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来对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分析深入讨论;再次,比较深入讲述了对美国和日本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经验的考察,在分析借鉴美国和日本于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来对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以便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后,系统地介绍了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建议。此章节主要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和类型化、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完善公司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多角度来进行阐述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