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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末,消费者维权运动在美国拉开序幕,到20世纪50至70年代,消费者维权的旋风在主要发达国家越刮越烈。1984年联合国制定《保护消费者准则》1,以国际立法的形式将对消费者的保护纳入成员国的义务责任之中。消费者保护的风潮也吹入了航空运输业,1992年《蒙特利尔公约》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2给予了航空旅客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二重身份——航空运输服务的消费者。自此,对航空旅客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断加码。我国正处于迈向民航强国的关键阶段,2016年民航运输业完成旅客运输量4.8亿人次,3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与此同时,天气、流控等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客观因素也在不断加剧,航班正常工作的外部环境未能得到根本改善4,信息告知工作在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问题较为突出,行李运输服务水平仍有待提升。民航强国建设的本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逐步形成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是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2017全球旅客调研结果显示,153个国家的共10675名乘客都希望“让其对自己的出行体验有更强的掌控力”。5民航行业管理自然侧向维护行业正常发展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侧重。随着收益管理的发展,航空公司全网络航线的收益管理以及收益管理跟航空公司的营销渠道和激励机制整合,超售在我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实践历史,新近出台的《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稿)》新增航班超售一章,标志着我国机票超售规范化的开端。较之已经施行超售半个多世界的欧美国家,超售在我国其实还属于新生事物,相应的法律制度还存有留白有待建设。不可否认,欧美对超售的理念和立法实践走在我国前面,但也正因有了欧美国家的超售合法化路径,我们更应该积极吸收他们的经验,结合我国民航业发展迅猛但法治环境还没有配套发展起来的实际国情,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超售立法规制,注意调和航空公司和旅客的权利义务,兼顾平衡。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航空运输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2013至2016年间,机票超售投诉呈增加趋势。2016年投诉达114次,超售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17年4月发生的美联航暴力驱赶乘客事件,使机票超售这个低调运行的民航售票手段,瞬时聚焦大众的关注,立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此事件后,美联航承诺做出10项政策改变,达美航空称已经大幅提高超售补偿标准;西南航空美国意欲修改目前的超售规制,而作为廉航的捷蓝航空则再次宣布其不超售政策;加拿大表示准备立法限制超额出售机票,保障乘客利益。6上述举动表明,在民航运输业快速发展并竞争激烈的当下,探讨如何杜绝机票超售行为并不现实。相反,研究通过立法他律和自律,更好的平衡航空承运人与旅客的利益,对于民航事业的发展更具现实意义。我国《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机票超售即将在我国取得合法地位,国家公权力将介入机票超售的规制。借由这一契机,笔者认为应当对机票超售现状有所思考,并在《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机票超售规范做出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