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表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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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即公司利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公司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由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以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诉讼形态。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规定四》)对于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但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的问题却未进行规定。代表诉讼和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解。但纵观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两者都未对股东代表诉讼和解作出规定。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和解,但实践中已有和解的案例。本文以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和解案为切入点,在对比美国和日本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代表诉讼和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和解的基本法理。首先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和解所需要的条件进行论述。其次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对比日本学术界的观点后再分析我国现有的观点。第二部分论述和解的主体。本文将对代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和解进行讨论。但是在美国等其他国家,也规定了公司与被告的和解。本文在对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之后,分析我国代表诉讼和解的主体。第三部分论述和解协议及其效力。本部分将论述和解协议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会成立。法院在和解中需要起到什么作用以及和解协议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后将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何种效力。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论述在我国代表诉讼和解实践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其次通过对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对我国的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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