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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能够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中发挥重要作用。电子数据真实性如何证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刑事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通过对电子数据提取、保管以及流转过程的记录,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其实质是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可视化证明。目前,我国已经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作了一些规定,不过在这些规定中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论述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概述。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作深入分析,其基本内涵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含义、基本特征入手,较为全面地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进行界定,同时还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与其它证据作简要比较,厘清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与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同之处,其不仅记录电子数据提取过程,而且是建立对电子数据保管过程的全程记载,是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可视化证明。第二部分是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证据属性。本文从证据资格和证明作用两个方面阐述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满足我国法律对证据资格要求的三大属性,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是客观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与案件事实存在一种间接的联系,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制作和形式都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能够证明程序争议事实,还能证明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可回溯性以及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第三部分是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现状。本部分采取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对2017年-2018年我国适用电子数据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抽样分析,得到有效样本517份,所有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率较低、取证过程多用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不规范适用以及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审查方式较为简单等四个方面的情况,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是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适用规则的完善。总结目前关于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规定的进步与不足,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不足:制作过程的不规范和审查规则的不完善。从其制作来讲,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应有明确严格的制作规范,同时应当对其制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从其审查来讲,仅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采取形式审查是不够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适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