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lamiya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2年央行重启资产证券化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出发点,必须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SPV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SPV创新是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突破的关键。  目前我国主要有特殊目的信托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两种 SPV类型。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面临着SPV种类单一、功能不足的缺陷,以及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和证券发行交易机制制约 SPV的发展等困境。  从域外SPV考察来看,世界范围内SPV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并凸显其独特的制度优势。特殊目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合伙是主流形态,特殊目的基金是一种新兴SPV类型。由此可知,西方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SPV的多元化。  当前我国正步入大资产管理时代,金融创新推动资产管理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顺应时势,必须构建多元化SPV,以满足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引进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基金,构建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新型SPV。
其他文献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将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解放出来,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征。随着股东大会制度的逐渐发展,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得以确立。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意义在于,对持有公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