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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随着全球经济统一化的发展,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之间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当今社会的贸易往来日趋统一化,因此涉外的民商事纠纷也随之上升。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被适用的概率也大幅度增加。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便是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能够及时、高效、全面地确定国际法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国际条约是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缔结的国际民商事条约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对于国际民商事条约如何在我国进行适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都没有任何的规定,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虽有所涉及,但不够明确与完整,再加上我国的实际情况,审判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缺乏足够的法律逻辑能力。并且在司法过程中,常常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与制约。因此这样就导致了对于国际民商事条约如何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混乱的现象。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先梳理清楚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探求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制度。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了国际民商事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理论关系。首先梳理清楚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体系关系,详细阐述国内外学者对于“一元论”和“二元论”的探讨。其次论述了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列举出当今世界存在的四种实践情况。最后,在之前梳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理论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国际民商事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应该如何确定。第二章阐述了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一国国内的接受方式并阐述其优缺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接受方式。其次,梳理清楚条约在一国的适用方式,并且结合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立法实践情况和司法实践情况,提出国际民商事条约应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第三章提出了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制度。首先提出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制度,然后明确提出我国应该建立“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