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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它是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对保险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很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展开了有关告知义务法律改革的运动,时代的发展促使告知义务的与时俱进。纵观改革的发展,其根本目的在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点在于对告知义务之核心规则——告知义务范围的认定。 本文通过对域内外保险法告知范围的考察,对比了“自动申告主义”和“书面询问主义”两种立法体例,认为“书面询问主义”更符合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立法也应对此书面询问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司法实践中“应知”的认定应是以“重叠适用标准”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对于“重要事实”的认定,是以“谨慎保险人”作为基准判断人,对有“决定性影响”的事项,都应当告知。 本文对保险法告知范围的探讨,旨在对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