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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司法民主化、文明化的反映,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诉讼理念,对有罪证据的排除无法接受,因此,我们面临着如何合理适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的问题。尽管言词证据在证据链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实践中大量的冤假错案不得不使我们深思,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我国立法界开始重视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的研究。201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代表着我国开始以司法解释形式引入西方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虽然该规定表达的比较模糊与粗糙,但却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在此基础上,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则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文章将以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为核心进行阐述。介绍理论背景、相关概念辨析、域外代表国家对该制度的界定,通过考察域外发达国家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一些做法,指出我们的不足,例如,非法言词证据在立法中对“非法手段”列举不够详尽、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的非法证据没有合理的界定、在诉讼理念上与国外非法言词证据发达国家存在差异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以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为出发点,分析阻碍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践行的原因,如:有罪推定的不利影响、程序意识的欠缺、办案压力的推动、如实供述义务的不利影响以及检察制度存在的缺陷等。进而,通过介绍域外几个代表国家现有的立法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借鉴他国的有利经验,以期对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制度进行立法上与司法上的完善,使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发挥应有价值,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做到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