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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涉及公民的切身权益。当出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错误而导致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劳动者救济权利面临重重困境,往往无法有效救济自身受损权利。本文以颜X诉X社会保险局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错误纠纷案为例,以其中涉及的四个争议焦点为线索,试图梳理出一条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纠纷的解决路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颜X诉X社会保险局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错误案的具体案情,并且概括出四个争议焦点,分别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纠纷属于行政争议、民事争议或是其他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能否采用一并审理的模式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的案件;法院审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应遵循何种司法审查强度;超过起诉期限时劳动者应选择何种路径救济自己受损的权利。第二至第五部分在结合案例的基础上,运用理论知识着重分析了四个焦点问题。第二部分从“核定”的语义学含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相关法条内容界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的内涵和法律属性;从理论界的争议、实践中的做法、社会保险权的复合性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论证了此类纠纷应属于民行交叉案件。第三部分从我国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发展过程、职能内容、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职权和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论证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行政登记的法律效果、法律属性、定义概念和分类论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能够纳入行政登记行为的范畴;从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纠纷的两种审理方式的分析比较出二者的优劣,并提出笔者的建议。第四部分从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论证司法审查被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的内容和范围;从我国在法院证据调查权力态度上的倾向论证审查所核定的缴费基数所遵循的审查强度;把上文中论证得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应遵循的司法审查强度的结论运用到案件中有关书证的采信和排除中。第五部分从分析案件中的原告是否超出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届满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超过起诉期限是否会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来论证超过起诉期限时劳动者应选择何种救济路径并建议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行为的起诉期限起算点更改为申请兑付保险待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