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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为了达到迅速消除城市的破败、进行城市的再开发目的,政府大都选择动用征收权强行取得土地,我国亦是如此。但是,对于何者构成城市更新中得发动征收的“破败”是个难题,引发了很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值我国相应立法修改之际,本文通过研读美国的判例,试图找出一些值得借鉴之处。 美国最初的城市更新清理运动的“破败”是指狭义的贫民窟,法院对于其是否满足发动征收权的要件一直存在争议。现在,现实中存在着两种审查标准——“土地有害使用”标准和“土地无效益使用”标准。 1954年的Berman案建立了美国城市更新中得发动征收权的“破败”的“土地有害使用”审查标准,即土地的使用状况只要可能危害到公共利益即可被认为破败,并且指出了其判断的方法——整体判断方法和自由解释原则,并在后期法院的适用中得到了发展,最新的案件中对该标准和其判断方法进行了限缩,认为有害使用应当限缩至已经实际危害到公共福利的土地使用,并且也不能进行自由解释,立法必须给出明确且具有指导性的定义。 同时在面对经济发展的压力下,有些法院在审查“破败”时进一步发展出了“土地无效益使用”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下只要土地改变用途较现有状况做更有效的利用,就可以被认为该土地处于“破败”,并且指出其判断的方法是原先的使用下地区经济不振,改变用途后能给地区带来极大的价值。该审查标准从建立初期就一直受到诟病,2005年 Kelo案的适用成为其转折点,立法改修并且最新的案件对该标准明确表示了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