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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中国法治建构的症结着眼,发现在“法治是什么”与“如何能法治”之间、在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结机制,这不仅是“法治”自身的模糊性所致,还有中国社会转型期特点的原因。笔者因此关注市民社会对法治建构的意义,试图用一种法的社会理论来弥合上述“断裂”,但由中国社会的历史特点决定的,法治与市民社会不是简单的决定—被决定的关系,而是相互建构。这又使笔者转向“程序正义”,试图在“程序”的交涉中发现调和二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