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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中发行证券的信用基础源于其基础资产,而非基于发行人或者发起人的一般信用,为了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就要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而其中相当重要的就是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进而达到提升基础资产信用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始源于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市场发育和基础法制建设都相对成熟。此外,英国的资产证券化发模处于欧洲首位,这为我国证券化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资产证券化中有关“真实销售”的司法实践,分析给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立法启示,并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措施。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真实销售的基本理论,包括“真实销售”的涵义、法律关系分析。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对“真实销售”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真实销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客体是拟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内容是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在“真实销售”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第二部分对“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包括“禁转条款的法律效力”、“债权让与公示制度”、“将来债权转让制度”、“真实销售的判断标准”、“转让最高额抵押项下主合同债权”和“实质合并的法律风险”等六个方面。第三部分研究美国、英国的资产证券化中有关“真实销售”的法律规范。美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美国商法、美国破产法、美国法院判例、美国各州对“真实销售”的规范。英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和禁转条款的法律规范。在此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对我国完善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启示。第四部分在借鉴美国、英国成熟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资产“真实出售”制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