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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理论作为当今世界性的理论思潮,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不容忽视。赌博行为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典型,对其立法要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使刑法对赌博行为作出合理规制。本文以无被害人犯罪理论为视角对赌博行为作分化理解,在分析我国刑法对赌博行为规制的不足的基础上对立法加以完善。首先简要介绍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分析赌博行为分化的罪与非罪,论证我国采取“有限犯罪化”的立场是符合实际的理性选择。其次分析了刑事立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如客观方面表述不严谨、主体规定不统一等,此外,对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进行评析。再次,分析网络赌博、境外赌博等行为类型的刑法规制以及赌博行为关联犯罪的定性。最后,提出针对赌博行为分化的立法建议,将无组织的聚众赌博行为和单纯的以赌博为业非犯罪化,进一步提出需细化赌博罪名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在“聚众赌博”基础上设立“组织赌博罪”、“强迫赌博罪”,改“开设赌场罪”为“开设、经营赌场罪”,设置“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罪”等。本文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