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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体现了男女平等、意思自由的精神,所以它是现代许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类型之一,它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1980年《婚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该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又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使其操作性有所增强。但是,结合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某些问题尚待解决,例如主体规定不够全面,对约定的撤销和变更情况未作规定等。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在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并对我国的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完善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约2.3万字。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两个由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简单介绍,提出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具体生效时间为何时?在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可撤销情形有哪些?第二部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理论介绍。本部分主要对这一制度的类型和特征、其在中西方的源流及其功能进行介绍。根据各国立法内容的不同,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概括式、列举式、例示式三类,三种类型中概括式和列举式各有优缺点,例示式的的立法规定比较成熟。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较晚,在西方存在发展时间较长,各有不同的发展阶段。该制度所具备的功能是其在我国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有彰显意思自治的功能、提高财产利用效率的功能、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功能。第三部分为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与评析。主要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对该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评析,以便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立法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与评析。该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内容、方式、效力等角度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主体不明确、约定时间不明确、内容表述不严谨、无效和可撤销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该部分的分析使第五部分立法建议的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第五部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该部分在上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并借鉴第三部分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约定主体、时间、内容,增加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情形的规制。本部分最后对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有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