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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这一貌似经典的公司定位深深地影响了公司这一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大部分时间。无庸置疑,这一理念给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公司发展的初期,它使公司能够轻装上阵,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然而,也正是这一理念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此理念的引领下,公司只是单纯地收益,却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社会责任,而把责任却推向了社会单方面承担。这是有失法律公平的。于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很长的时间里,公司的社会责任仅处于道德责任的范畴,由公司自愿来履行。这种柔性的做法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于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进入了法律的视野,开始了由法律的一般条款到具体的制度设计。相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化,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纳入法律的麾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事实上,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定还只是法律运行的初级阶段,公司社会责任的真正落实还有待于司法的力量。这不但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呼唤。因此,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化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切合实践需要。既有法学理论基础,也有不容否认的实践需要。同时,也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淀。正是基于这种清楚的认识,笔者拟以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化为选题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本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它们依次为:第一部分是引言。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存身于一定的时空当中,其活动必然与社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然而,国内外现行的公司立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仅停留在原则性的立法阶段。法学研究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探究也处于与之相应的具体化阶段。在法律实践当中,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没有司法化。第二部分是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的重要意义。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化既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其自身实现的必然依归,更是填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空白的需要。第三部分是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的可行性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其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其司法化的实践基础,公司社会责任的前期研究及各国现行法律对之的规定为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的研究搭建了可资借鉴的研究平台。第四部分是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德国公司法规定的考察可知:在理论上,这些国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争论未休,但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趋势深信不疑;法律是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第五部分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的现状分析。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被写进了我国公司法的第五条,但其实现仍然路途漫漫,尚需法律对其实施机制的进一步落实。第六部分是实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的建议。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公司。在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应限定在对公司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和环境资源受益人责任的承担上。应从建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和公司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两方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制度。第七部分是本文的小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健全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尤为突出。本文仅从司法化的视角研究了其落实机制,其局限性不言自明。毕竟,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并非单一的司法化所能解决,尚需从其他方面进行多向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