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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罚不如法”是《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的一条法律,主要用来约束官吏的审断行为。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人是制度的创造者,也是制度的破坏者,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经常因人而异,具有多变性。作为以对官吏惩处为主要内容的《大清律例》中的一条法律,“决罚不如法”律也不例外。一方面,体现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司法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为随时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而被“灵活”地运用。律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决人不如法”是关于刑法执行中笞、杖刑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非法殴打”是对违法拷讯和监临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两点内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独立性和价值性,但同时又因为律文概念、官吏规避、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又具有不彻底性。本文通过对“决罚不如法”律的沿革、律例文解释和分析、案例的分类总结来综合评价“决罚不如法”律在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