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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日语习惯)、竞业避让、同业禁止、竞业限制。现代竞业禁止制度萌芽于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到了近代演变为公司法中的董事制度,从公司法的董事制度发展到现代的竞业禁止制度又经历了一段从特殊到一般的演变过程。竞业禁止制度在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经济的合理秩序、促进经济与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该制度还涉及到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经营权之间的激烈冲突、企业个体利益与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的冲突等,竞业禁止制度在产生之初至今就一直在认同与质疑之声中逐步发展与完善,即使在今天仍有不少质疑的声音。但总的来说竞业禁止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的进步,其利更大于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环境下,人们的就业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跳槽”、“挖角”等已屡见不鲜,一个人身兼两职甚至数职也已是常见之事。如何在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权之间平衡,如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又要使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维护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良性竞争秩序,使整个社会经济技术得到可持续发展,这成为了各国劳动立法的一项重大内容。各国逐渐认识到了竞业禁止制度在扼制无序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中的重大作用,现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已在法律上确认了竞业禁止制度,但具体的实施则根据各国国情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竞业活动的规定大多出现在一些判例中,而大陆法系则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较完备的规定。与此同时,各国理论学界也对竞业禁止制度做出了许多结合社会实际且值得借鉴的理论探究。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对竞业禁止进行规范,但是对于竞业禁止的概念,我国法律还未进行比较统一的界定,因此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概念都未达成共识,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则更是粗糙和模糊。而在我国理论界,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主流观点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界定。广义的竞业禁止,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权利人一方有权要求义务人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狭义的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是指权利人一方有权要求与其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得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制度是狭义上的竞业禁止制度,而且仅限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关系。本文将在充分分析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经济学分析法,探究其他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的竞业禁止制度成果,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对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具行的完善。在结构与内容上,本文对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竞业禁止的基本理论,此部分又包括三个小节。第一小节是概述,此节首先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剖析了竞业禁止的含义以及劳动者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由此引出劳动者竞业禁止所具有的几大基本法律特征;第二小节则详细地剖析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必须面临的权利与利益的激烈冲突,这也是这一制度为人所诟病的原因,包括企业经营权与劳动者劳动权之间的冲突、企业个人利益与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的冲突、劳动者一般技术与和商业秘密相关技术的冲突,全面认识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有可能带来的正面与负面的效应;第三小节从道德、经济学、法学等方面全面分析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从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经济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论证了竞业禁止存在的制度价值,确立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此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在职竞业禁止、离职竞业禁止两种情形出发,即以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相关法律为例对经济发达国家的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予以阐述,又对我国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现状进行了全面阐述。第三部分,此部分包括两小节。第一小节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所存在的几大问题,这几大问题包括:对竞业禁止的概念及适用条件规定不明,提供了滥用的可能性、立法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第二小节,针对我国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首先对劳动者竞业禁止统一进行了全新的界定,确了企业应保护利益的范围,解决了竞业禁止制度被滥用的最大问题;确立了劳动者竞业禁止立法的几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限制原则、对价补偿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离职原因不影响竞业禁止条款的原则等,对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原则上的规范并以原则为指引对该制度将涉及的某些内容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对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体系进行重构,从在职竞业禁止、离职竞业禁止两大角度将制度具体化、统一化、操作化,此部分旨在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