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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从报告可以看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日益得到重视,公民的参与的“有序性”更是成为新的主要议程。同时,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需求不断增长,公民不再满足仅仅作为公共政策的客体存在,而是强烈要求在公共政策中要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能有序地通过更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使公共政策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如何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保证公民参与的“有序性”也成为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保障公民参与的制度按照“政治参与权”和“行政参与权”可划分为划分为三种类型---“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公民自治体系”和“政府民主化决策体系”。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民主自治体系主要指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这两种类型保障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民自治体系在我国已经发展成熟,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政府民主化决策体系保障的是公民的“行政参与权”,它是指政府在政策决策的过程中,增加普通公民为参与政策制定的参与主体之一,共同研究制定符合公共利益政策的民主化体系,它包括听证会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公示制度等。当前政府民主化决策体系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很不成熟,虽然制定了一些例如听证会、政务公开等相关公民参与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缺乏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管等,使很多参与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能起到应有的效用。基于我国在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而我国“行政参与”的政府民主化决策体系的制度体系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政府民主化决策体系中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制度的完善。本文先通过研究当前我国在政府民主化决策体系中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现状,找出当前公民参与制度存在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这研究的基础上,试从对当前各项公民参与制度的规范与优化、公民参与制度立法、公民参与制度的执行、公民参与制度的保障等多个角度论述如何完善当前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使公民参与真正做到“有序性”,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