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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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众筹的应运而生又掀起一个新的高潮。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拓宽了大众的融资渠道。其中最为典型、最为复杂的便是股权众筹。2010年2月,在美国诞生了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此后各国的股权众筹平台也纷纷涌现,对缓解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有益作用。2014、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呈现“井喷”之势,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定位和监管,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加上股权众筹“公开、大众、小额”的特点,一旦发生风险会对筹资者、投资者乃至股权众筹平台的利益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因而,推进股权众筹立法,加强对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十分必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梳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的融资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才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研究的要求,因而,此部分首先对股权众筹加以界定,分析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尚无专门立法进行监管,但是从各部门发布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来看,国家已下决心进行监管,对其立法已提上议程。
  股权众筹在发展的同时面临诸多风险,仅靠参与主体的力量显然不足以防范,加强法律监管是必然选择。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缺失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但我国对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已经迈开探索的步伐,阶段性的法律监管方案已经出台。然而,监管法律制度的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监管方案中存在着监管主体、准入、风险控制及退出制度不完善等多个问题,本文第二部分的重点便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但是一味的“闭门造车”不是明智之举。因而,本文第三部分引入了国外几个国家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立法实践,分析总结其先进经验,期望能有借鉴之处。这些国家既有股权众筹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有股权众筹诞生较早的英国,有最早出台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意大利,还有快速追赶的亚洲国家日本和韩国,各国的监管制度各有千秋,对我国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有一定的启示。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主体制度以及准入、风险控制和退出制度等,监管主体制度主要包括明确监管主体、协调监管主体权责分配两个方面,准入制度建议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课以不同的准入标准,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托管制度和融后企业管理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以期实现对我国股权众筹的持续性监管,进而保障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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