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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社会难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各国对犯罪行为判处了形形式式的刑罚,而监禁刑则成为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心。在现代社会刑事一体化背景下,刑罚非监禁化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主要趋势,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从而得以深入传播。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也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的具体体现。2003年7月,社区矫正实践在我国正式启动。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社区矫正是否合法的争议一直存在。而且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问题。在社区矫正的司法实务过程中,人们在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法律的滞后以及科学技术含量较低等因素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法律滞后问题已经成为开展社区矫正面临的最大问题,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定阻力。本文简单介绍了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并存的社区矫正现行管理模式,指出正是法律与相关部委的不同授权从而产生了“双主体”结构,并造成了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弊端。因此,非常必要在立法上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机关,并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主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门负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概念、性质、理论基础的研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就构建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体制,同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在现阶段的法治中国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