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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应对外国商品恶性倾销的有效手段,但是随着各国工业的发展,本着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不乏符合《反倾销协定》的合理反倾销措施,但更多的是进口国当局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随意启动反倾销调查严重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为了保护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市场,经过几次艰难的谈判,终于形成了以《反倾销协定》第13条为主导的国际反倾销司法审查体系。13条较为明确得概括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等,考虑到各缔约国独特的法律、政治制度,该条规定比较灵活,各国可以制定不同司法审查制度。美国与欧盟同为发达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也是各有千秋。近年来,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成为启动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成员,以印度为例,其是针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审查制度也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我国司法审查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而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尚有不足之处,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但对我国现代化法治的构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众多出口企业在进口国积极应诉、申请司法审查扭转已作出的不利反倾销措施有重要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