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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系学生受教育的场所,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是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诉至法院的案件日渐增多,人们由此更多地关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却桎梏于以往的社会现实,未能顺应时势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加上相关条文本身又规定得过于模糊、简略,适用时往往无法可依,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目前对于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此类事故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校园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难题。校园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突出问题。为了避免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有的学校减少甚至取消了学生课外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乃至体育课的一些必修科目,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与现在所倡导的素质教育是背道而驰的,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客观上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针对目前这种现状,本文从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校方民事责任、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现行立法的改进建议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对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列举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实例分析,论证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学校基于对中小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基于监护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学校对于其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有限制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理顺立法主体,提高法律效力层次、修改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使之与学校责任界限明晰、对学校责任进行总则性规定,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专项立法、对学校责任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等改进现行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