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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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式,也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严峻挑战。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现行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研究这个课题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传统法律观念,第一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二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或者参与侵权行为,仅提供相应网络设施或服务,从而以间接方式使侵权行为发生。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认为应按照网络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功能来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其在提供特定服务时的行为特征来确定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概述分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概念进行界定,阐明本文所指的是狭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将其服务功能分为联机服务、平台服务两类,进而分析提供不同服务功能时的作用及法律地位;其次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其侵权责任分为自己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两类;最后探析国外典型立法例。
   第二章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阐述应不分功能、不分侵害客体,统一规定归责原则;从信息传输特点、网络业发展、利益平衡等角度论证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章采用四要件说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提供不同服务功能时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阐明过错的认定标准是“诚信善良之人”的注意义务,进而分析提供不同功能服务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阐述损害事实的特殊表现形式及未尽注意义务时按照原因力理论分析因果关系。
   第四章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形式:阐述停止侵害表现为阻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分析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及按照法定限额认定数额;论述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人格权及表现为在大型门户网站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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