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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是引起了内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都在不断摸索和探索着解决执行问题的方法。在香港,即使也会遇到判决执行上的困难,但其成因是不尽相同的,而且其问题也不如内地目前遇到的那么严峻。本文分析广义的“执行难”,泛指所有案件最终未能获得执行的情况。
本文通过参考、分析内地与香港关于民事执行的制度,系统化克服“执行难”的对策,并兼与比较香港执行问题,参考香港的执行机制实践中的成效,分析有那些方面可作借镜,以寻求解决内地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本文的导沦部分概述内地与香港执行难的情况及成因。
内地方面,“执行难”相对集中于六种类型的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政府案件,及涉房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为当事人自身因素、法院外部原因及法院自身原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制体系缺陷、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机构队伍建设问题、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本文提出了研究“执行难”的“本”应从内地的社会状况及国情分析。从中国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宏观角度来考察“执行难”问题,就发现中国人情社会、官僚社会的观念在根本上深刻地影响着执行工作。法院容易受到人情社会、官僚社会、地缘人缘关系影响,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执行的比例最大。
香港也有执行上的困难,但大多数当事人都自觉履行司法判决和命令,反映出公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赖和尊重。法院的权威主要来自法官精英化和程序正当化。香港存在的执行比较困难案件类型有涉个人或中小型企业的民事案件、涉房屋的案件,及婚姻家庭案。当中执行困难的主要问题是被执行人自身的问题,如故意避债、执行不能等,而不是由于立法和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行制度或法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问题。香港没有“执行难”一说,主要是基于五个原因:第一,司法享有高度权威,人民的法治观念较强。第二,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履行债务的约束力较强。第三,当事人主义的收债模式充分发挥。第四,刑法威慑机制比较完善,如禁止出境令、藐视法庭罪、入狱令。第五,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全。
本文的第一章至第六章透遇兼与比较香港的执行制度分析完善内地“执行难”的对策。本文认为,只要解决“执行难”的“本”,即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培养社会尊重法院裁决的良好道德观念,再配合立法和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行制度和法院自身的完善,便有望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完善“执行难”有六个大方向,本文分六章详述。
第一章是构建科学的执行体制。根据执行权的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在执行机关内部应设立行使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两类机构,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官分别行使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本章建议参考香港的执行机构的设置及普通法对执行人员的保护。
第二章是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加强执行法律的地位、内容和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这样可以减少因民事执行法制体系及法律条文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第三章是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如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举报奖励制度。本章建议参考香港的当事人主义举证模式下的一些执行措施,如口头询问制度和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范围等。
第四章是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同时,加强法律应有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包括严格执行禁止出境令、限制高消费令、构建劳役偿债制度、采用严厉刑法手段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行为和增设藐视法庭罪。本章建议参考香港的藐视法庭罪的裁定和惩罚。
第五章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解决“执行不能”的案件,也帮助解决个人穷尽所有财产都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困境。本章建议参考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
第六章是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向执行机构指出并要求纠正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确保公正执行。
总括而言,这六大方向可为根本解决“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不久的将来“执行难”这社会老大难终会获得彻底解决,消失于司法权威的光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