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以2014-2021年S省的判决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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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商誉,但由于侵权方式多样、侵权成本较低,导致实践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而其中假冒商标侵权行为最为猖獗。为了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日益增多的问题,亦是为了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前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内容包括规定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上限额度等。但从适用情况来看,这些做法并未从根本解决问题。故本文以最为常见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在分析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上,对S省假冒商标侵权的1761起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进行研究。根据司法裁判中呈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推动该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基础,围绕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展开。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内容涉及案件的整体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结果及案件最终所适用的赔偿方式,根据对这四个方面情况的分析,本文归纳了目前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为赔偿方式的顺序设置不合理、法定赔偿泛化和惩罚性赔偿难以适用。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其中法定赔偿泛化与适用条件无限制、当事人难以举证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有关,而这也导致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困难,加剧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功能的混乱。加之司法判决中存在说理不清的情况,也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三部分为制度完善,本文从取消赔偿方式的法定顺序、优化法定赔偿的适用和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可适用性三个方面对该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立法对适用顺序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取消适用顺序可以避免与实践相矛盾的情况出现;优化法定赔偿的适用,包括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和对案件进行充分说明,让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法定赔偿的适用与否;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可适用性,要明确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我国或可考虑融合模式,使法定赔偿回归补偿性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功能。而计算基数对确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通过明确构成、统一认定标准和确定考量因素等方式予以确定,提高惩罚性赔偿在假冒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可适用性。解决当前假冒商标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细化假冒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路径,也能使损害赔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加强对商标权人的保护、侵权人的遏制,进而增强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推动我国的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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