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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传统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在走向新的历史阶段,对公共秩序的限制适用反映了各国在司法主权范围内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积极变化,它代表着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有较完备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也应该看到,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我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法律格局,各法域对于公共秩序的内涵与范围未予明确界定。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会损及各法域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及司法公正,但对此不予采用又会动摇法治基础与社会秩序。本文对我国现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上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加以客观分析,并提出一些改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今后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及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与发展过程,指出其在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是“限制适用”,为论述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一个参照。接着全面介绍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现状,然后针对性地分析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二部分结合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实情况,分析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肯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存在的必要性。然后分别对我国各法域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与实践情况作出阐述。第三部分是本文着力探寻与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详尽的完善建议,把握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是“例外”而不是法律原则的主线,将公共秩序保留定位在“限制适用”上。最后论述了我国区际冲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限制适用的必要性及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