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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有不少国内消费者为了追求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选择依托方便快捷的互联网和逐渐成熟的国际快递业务进行跨境购物,俗称“海淘”,即从外国的电商平台购买产品,经过国际运输最后送到国内消费者手中,虽然有着过程耗时较长,所能购买的商品种类有限,通关时间的不确定,但是更低的价格、更有保证的质量以及订货时间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等优点还是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热爱。跨境网购和传统的境内网购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别,交易行为具有跨国性,包括下单、支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必然牵涉两个或多个国家;远程网络消费当然对互联网和国际物流有着高度的依赖性;“海淘”的纠纷解决非常复杂,甚至经常是维权无门。在海淘的过程中,存在三类主体:消费者、境外跨境电商平台以及快递公司,根据国外跨境电商平台采取的运输模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单一模式”、“两段收件”和“两次中转”,采用不同的运输模式意味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有很大差别。虽然跨境购物的整个过程方便快捷,冲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但售后服务缺失、交货时间延迟、信息误导失真,虚假夸大广告、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个人隐私受到侵害。调查取证困难、侵权责任难定、法院管辖不明、监管责任不清等问题都是消费者跨境维权时会遭遇的法律难点,这也成为了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桎梏。目前我国对跨境网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及散见于《合同法》和物流及跨境电子支付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部分。这些法律结合起来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对跨国消费者的保护,有一些突破性的成就,包括《消法》规定的反悔权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商平台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是在跨境网络这种新型业态的购物模式下,仍然存在明显不同于传统网购的特点,现有法律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未必能直接适用。总而言之,我国的对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立法上有漏洞和缺失,在新的立法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可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比如探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域外适用”的情况和相应的依据等。美国通过《B2C网络交易指导原则》、《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私人快递公司法》以及《电子资金转移法》从知情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物流和电子支付监管方面保护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权益。美国采取信用评级制度以及网站采取了一系列方便消费者维权的操作,并介绍了美国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步骤和发展趋势。欧盟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隐私权指令》、《远程销售服务指令》、《不公平条款指令》和《远程合同消费者保护指令》从个人信息保护、知情权保护以及公平交易权保护出发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欧盟采取了以非法庭第三方的方式在线解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在线契约所产生的争议,并介绍相应的原则建议、规程和存在的问题。消费者跨境网购分为境内和境外两个阶段,在境内运输过程中,我国通过完善自身法律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运输方面,完善跨境物流方面的立法,加强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电子支付方面,合理配置监督管理职责,完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未经授权支付交易责任承担机制。ODR的构建方面,完善相应的体系和平台建设及维护。国际合作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保障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建立完善的全球性的新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构建第三方申诉平台,提供物流追踪可视化服务并建立区域性的跨境电子支付监管合作机制。当然立法和合作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制度的构架也需要时间打磨和试验,从而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确定最佳方案。“海淘”作为新的消费趋势,拥有相当数量的人群,对其过程的定位和消费者的保护还有诸多遗憾,希望在未来我国可以制定切实保障“海淘”消费者权益的更有针对性的立法以及全球范围下可以形成更加成熟有序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和其他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