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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制度。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公权力的干预力度,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分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任意解除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限制解除制度,三大制度中公权力不同程度地倾斜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意图得到如此的激励效应: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缓解劳动者就业压力;用人单位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承担劳动者失业时的经济损失。事与愿违,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出现了“损人不利人”的激励困境:作为利益受损者的用人单位做出了对策行为,谈判能力强的劳动者产生了道德风险,引发边际劳动者的失业效应,甚至诱发用人单位裁员风波。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出现激励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利倾斜性配置缺乏系统分析。权利倾斜性配置包括三个方面:倾斜立法、保护弱者、政府责任。其中,对倾斜立法的分析尤其重要,应当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法律应当保护的对象及其范围;第二,实质不平等的严重程度;第三,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第四,受益方的道德风险;第五,有无潜在的利益受损者。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倾斜性配置不当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首先,是对利益保护对象的简单化处理。在确定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倾斜保护对象时,应当先从整体上认定劳动者的本质,谈判能力强的劳动者不应当视为利益保护对象。对利益保护对象的劳动者按照竞争力进行内部划分。其次,经济分析缺乏。忽视了作为权利受损方的企业的意见,劳动者缺少话语权,在舆论压力下推进倾斜立法。最后,强化企业责任,弱化政府责任。域外中体现的“契约自由”精神值得我们借鉴,为完善我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纠正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权利倾斜性配置过度的状态:在劳资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下,不应当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下,应当完善预告期制度,小企业不适用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下,放宽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最后,政府职能的完善也是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